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 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局等四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。管理规定共11章73条,聚焦麻精药品采购、储存、开具、使用、回收、销毁等关键环节,细化完善了各项管理要求。
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,具有临床诊疗必需和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的双重属性,其安全合理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。
据悉,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
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医院信息系统与电子印鉴卡管理系统对接。每月统计汇总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、使用和结存等数据,并通过电子印鉴卡信息系统进行填报。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统计汇总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、使用和结存等数据,并通过电子印鉴卡信息系统进行进销存填报。
第四十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健全工作人员查验机制,防止所用治疗药品被就诊人员带出。
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。2005年11月14日印发的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(卫医发〔2005〕438号)同时废止。
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解读
《管理规定》共11章73条,聚焦麻精药品采购、储存、开具、使用、回收、销毁等关键环节,细化完善了各项管理要求。
一是将适用范围由药用类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全部药用类麻精药品(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)。
二是细化了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和培训考核要求,完善了药房、麻醉科、手术室等重点科室管理,以及回收销毁、安全应急等工作机制。
三是增加了知情同意相关规定。要求医师在为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时,充分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法律属性。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,需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。
四是积极发挥信息化在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中的作用。促进依托数智技术加强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全流程管理,提升管理效能。
来源: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、新华社、中国禁毒报